案情简介
林甲与林乙是夫妻关系,双方育有林丙、林丁、林戊等六名子女。年期间,林甲与林丙、林丁、林戊共同签订《分家协议》,对家庭财产分配及老人赡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三条注明“兄弟议定双亲伙食及其他费用问题等,因父亲(林甲)现有工资可以自理,以后若无工资时可由兄弟(林丙、林丁、林戊)三人共同负责,折人民币每月每人元,合计人民币每月元。母亲生活费由林丁、林戊兄弟二人负责,折人民币每月每人元,合计人民币元,交款办法:每年分四季付款,季头付款3个月。至于双亲健康问题,小则自理,大则(百元以上)由三兄弟负责,否则,退还先人祖业”。林甲退休后一直有工资收入,大约每月为0元左右,年期间,林甲因头晕、四肢乏力等症状先后八次住院检查治疗。林甲、林乙现以林丙拒不赡养老人为由向陆丰市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陆丰市法院判决后,林甲、林乙不服,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甲、林乙均年逾87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六个子女应依法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照顾好林甲、林乙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林甲、林乙依法有权要求林丙支付赡养费。年期间,林甲与林丙、林丁、林戊共同签订《分家协议》,对家庭财产分配及老人赡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各方均没有提出异议,直至年8月27日,林甲、林乙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林丙支付赡养费,故林甲、林乙请求判令林丙支付年7月至年6月的赡养费,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但《分家协议》的约定不能免除林丙对林甲、林乙的法定赡养义务,林甲、林乙以物价上涨,林甲的退休金不足以支撑其医疗支出和生活费用为由,要求林丙支付赡养费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林甲每月均有约0元的退休金收入,结合林丙的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林甲、林乙共养育六个子女的事实,酌定林丙应自二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林甲支付赡养费元,每月向林乙支付赡养费.5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的规定,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责任,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子女应当在经济上供养、在生活上照料和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当父母年老多病时,子女更应妥善照料父母的特殊需要,照顾好父母的晚年生活。现实生活中,多子女的家庭确实存在分担赡养父母的情况,法律上亦允许赡养人之间签订协议约定赡养义务承担方式等内容,但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协议中需直接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自身生活难以自理时,或父母因病症需要大笔款项时,父母仍可以要求协议中被“免除”赡养责任的子女直接承担赡养义务。本案林丙作为原告六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于情于理都应对双亲履行赡养义务,在林甲、林乙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林丙更应当与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照顾好林甲、林乙的晚年生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林甲、林乙的实际需求和林丙的赡养能力,依法判令林丙应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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