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 谢*.高校计算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优化的探讨[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3):.
冬至的夜晚还能听到蛐蛐叫,几声犬吠,几家灯火。
作者:陈庆贵昨日,备受关注的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致4死1伤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二审开庭。长达近4小时庭审后,法庭宣布,因案情重大,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和院长审定后择日宣判。(9月5日《重庆晚报》)我注意到报道称,庭上代理律师提交了受害人家属联名签下的谅解书得到法庭采信。公诉人也认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此,孙伟铭的生与死又成为国人关注和市井谈论的一大悬念。在我眼中,孙伟铭生与死不无戏剧跌宕悬念固然有看点值得关注,然而还有比孙伟铭生与死更重要更值得关注的悬念。刑罚只是刑法的手段,其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防止尚未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可见,以小见大关注孙伟铭案能否达到刑法目的,显然比就事论事单纯关注孙伟铭生与死更有价值更有意义。换言之,孙伟铭即使不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但只要能达到刑罚目的,就是一个推动法治进步的成功判例;反之,孙伟铭即使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依然未达刑罚目的,也只能算是法治悲哀和失败判例。不客气地说,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后,之所以驾车文明与以车代步频现龃龉未能同步,立法缺失与执法粗疏不能不说是重要因素。有法律专家一针见血地提出:酒后驾驶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律对此处罚太轻。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刑事处罚顶格为7年有期徒刑,且刑法对醉酒驾驶造成损害后果行为未纳入刑事处罚,至今仍属空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基本上沿用1979年“老皇历”,已然明显滞后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立法空白已然招致现实司法实践尴尬。以孙伟铭二审说事,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和孙的代理律师围绕本案定性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尽管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处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是准确的。但律师却提出,我国相关法规对无证、醉酒、超速等违章驾驶行为皆有明确处罚措施,并未说明这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立法的滞后,不能让一个年轻人用生命来买单。”律师认为该案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相关争议还存在于业界、络和民间。我也不禁想问,如果相关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真正做到了守土有责不辱使命,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请问还会有这么多马路杀手上演一幕又一幕血淋淋的现实悲剧吗?从这个意义上说,假如孙伟铭个案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反思检讨和整改补位,孙伟铭的生死就不能算具有推进法治的意义。进一步说,假如相关交管执法人员仍然我行我素,执法粗疏,监管不严,即使刑法将醉酒驾驶造成损害后果纳入刑事处罚填补立法空白,即使孙伟铭倒下去了,也势必还会“倒下我一个,还有后来人”。我不是刑法专家,不敢对孙伟铭生死忘加置喙。鲁迅曾在《集外集拾遗》中就不同人看《红楼梦》写道:“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我无权干涉诟病不同看客出自不同认知心态用意情绪对孙案强烈关注,甚至做编外法官对孙的生死说三道四。但我想说的是,当事司法机关不宜在孙案终裁上卖关子,更不应受络情绪左右将“民愤”作为裁决依据,而须始终属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的一元标准;媒体也不宜唯孙伟铭生死看点是瞻,更不可有意无意过度炒作渲染制造人为“卖点”。只有这样,孙伟铭案才有可能办成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标本。总之,我们期待孙伟铭案能够取得举一反三,以小见大的法治价值和社会意义,而不是孙伟铭的生与死。